搞专业和搞案源,总是一起被讨论、比较的高热度话题。不论是没入行的法学生,还是刚入行、早入行的律师,都喜欢聊,且几乎都有“专业水平高,案源就不会差”的论调。

这并不是“酒香怕不怕巷子深”的问题,专业水平还没有到“酒香不香”的问题,只是对应的“酿酒水平”,是一种可能性,而非确定的结果。

所以专业水平和案源能力之间一直隔着一个没有被注意的东西:「案件本身」,也就是“酒”——就像设计水平和营销能力之间,还隔着一个产品。

那么,要讨论「专业水平」和「案源能力」之间的关系,必须加入「对案件的评价」,否则就是各说各话。

而「专业水平」是「办案质量」的充分条件,却并非必要条件。

专业水平高,办案质量当然会高;但办案质量高,不一定是专业水平这一个条件决定,甚至可能不需要多高的专业水平也能办好。

「案源能力」虽然是案件数量的同义替换,但专业水平对应的是办案质量。

从数量到质量已经需要增加条件,从质量到数量,更是根本无法直接传导,即便把案源能力再扩大到案件质量,比如“客户付费用力强”“案件社会影响力大”,也和办案质量(符合专业标准的要求)所说的“质量”,不在一个语境。

除非把「办案质量高」等同于“客户满意、且愿意帮忙传播和背书的案件”,那才多少可以和案件数量(案源能力)关联起来。

但这明显是放弃了自己的专业话语权和专业信仰,认为“专业就是客户说好”,就像说“消费者说好的产品,就是设计好的产品”——这一点至少乔布斯是不会同意的。

所以能传导到案源能力的是“客户满意、且愿意帮忙传播和背书的案件”,而这种案件并非由专业水平能完全决定。专业水平能决定的案件,却不一定能传导、并体现为案源能力。

用“酒”来打比方的话,就是酿酒水平高,不一定客户就觉得这酒就香,更不一定愿意为你传播和背书。而客户觉得香,又愿意为你传播和背书的酒,又不一定完全是因为你的酿酒水平。

再说直白点:

「专业」再好,时运不济,也可能穷困潦倒。

「案源」再强,扪心自问,也可能惶惶不可终日。

二者只能在一种模糊的、暧昧的、若有若无、若即若离的感觉中找点关系。

也许这就是律师行业的浪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