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你写了一篇文章,发出后被人几乎原样搬走。你找到抄袭者,要求他删除、道歉,对方却拿出一份检测结果:“这篇文章有Claude的AI水印,根本不是你写的。AI生成的内容没有著作权,我复制它不违法。”
这个抗辩听起来像在钻空子,却不是一句毫无法律基础的胡搅蛮缠。如果文章的具体表达确实全部由AI生成,人只输入了一个宽泛主题,没有作出足以形成最终表达的选择和修改,那么这部分内容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确实存在疑问。
问题出在后半句:检测到AI参与,是否意味着整篇文章都没有著作权?
我认为,不能这样推。AI水印可以让机器参与显形,却不能替法律判断谁完成了创作。
一、水印识别的是“Claude来过”,不是“Claude写了一切”
2026年8月,Anthropic公布了Claude生成内容的机器可读标记方案。按照其官方说明,受支持的新模型会在生成文本时嵌入人眼不可见的水印。这种水印不是藏在文档属性中的一串字符,也不是复制粘贴后仍附着在文件上的普通元数据,而是模型在生成文字时形成的统计信号。
对读者来说,水印前后的文字在含义和可读性上没有明显区别;对掌握检测方法的人来说,一段足够长的文字可能呈现特定的统计规律。
但Anthropic自己为这种水印划了很清楚的边界:检测到标记,只能说明有关内容可能经过Claude处理,不能单独确认内容的完整来源。一个人完全独立写好的文章,如果交给Claude润色、翻译或者调整格式,输出文本也可能带有标记;一段Claude直接生成的文字,经过大量改写以后,标记又可能变弱甚至无法检测。短文本和直接引语还会带来额外的不确定性。
所以,“检测到Claude水印”与“整篇文章由Claude独立创作”之间,隔着一大段没有查明的事实。
水印能回答的只是:机器可能参与过。至于机器做了多少、人做了多少,最终哪些表达来自人的选择,水印本身回答不了。

二、抄袭者的抗辩,合理到哪一步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把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又把“创作”限定为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仅仅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辅助工作,不视为创作。
这些规定形成了一条基本界线:法律保护的不是漂亮、有价值或者投入成本的结果,而是人的创作。
王迁教授对这条界线采取了比较严格的解释。他认为,生成式AI并非照相机、画笔那样的普通工具。人使用普通工具时,作品中的具体表达仍由人的自由意志决定,工具只是把决定付诸实施;生成式AI会自行决定大量表达性要素,使用者输入的主题、风格和要求未必直接决定最终出现的句子、画面和细节。
按照这一观点,“我让AI写了一篇关于AI水印的文章”只能说明我提出了一个想法。著作权法不保护抽象想法。如果我不能说明自己如何决定了文章中的具体表达,那么我花了多少时间、输入了多少轮提示词,甚至是否为模型付了费,都不能自动把AI输出变成我的作品。
因此,抄袭者的抗辩有一个可能成立的范围:他复制的如果是纯粹由AI决定、没有体现使用者具体创作选择的表达,仅从著作权法看,权利人未必能够阻止他。
但这不等于他可以把整篇文章端走。

三、一篇文章可以同时存在“有权”和“无权”的部分
真实的AI写作通常没有“全部由人写”和“全部由AI写”这么整齐。
作者可能先确定文章要处理的问题,自己设计论证路线,再让AI搜集反方观点;也可能让AI生成初稿,自己删除大半,调整结构,补入案例和法律分析,逐句重写;还可能只把自己写好的文章交给AI检查错别字。
这些场景里都有AI参与,人的创作程度却完全不同。
美国版权局处理漫画《黎明的查莉娅》时采用过一种很有启发性的分层方法。漫画中的Midjourney生成图像不被认定为人类创作,但作者自己写的文字,以及对文字和图像进行的选择、协调和编排,仍然受到保护。AI生成部分没有著作权,没有把整部漫画一并拖入公有领域。
我国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案件中采取了相对积极的态度。原告利用Stable Diffusion生成涉案图片,经过设计提示词、安排提示词顺序、设置参数、反复调整并选择最终图片。法院认为,这个过程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最终认定图片构成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权。
这一判决与王迁教授的观点存在明显分歧。前者愿意从提示、参数、调整和选择中识别人类的个性化表达,后者更关心最终表达性要素究竟由谁直接决定。这种分歧不会因为Claude加了一枚水印而消失,反而会变得更加具体。
水印让我们知道AI在场,法律还要继续追问:人的创作发生在什么位置?
一篇人机协作文章,至少可以拆成几个层次:AI直接生成且未经实质修改的段落,可能不受保护;作者独立写下的案例、判断和分析,可以单独受到保护;作者对AI文字进行的实质改写,可能形成新的表达;作者对材料、章节和观点作出的独创性选择与编排,也可能受到保护;单纯修改错别字、标点或者替换几个近义词,通常又不足以产生新的作品。
著作权保护从来不必在“整篇都有”和“整篇都没有”之间二选一。

四、水印正在制造一个披露悖论
Jacob Noti-Victor在《Virginia Law Review》发表的《Regulating Hidden AI Authorship》中提出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当大量AI生成内容无法获得著作权时,创作者会产生隐瞒AI使用情况的经济动机。
一旦披露,作品可能失去部分保护;只要不说,外界便可能继续把作品当作完整的人类创作。法律本来希望提高AI内容的透明度,实际规则却在奖励隐瞒。
Claude水印让这个矛盾更尖锐了,如果一枚水印足以推导出全文没有著作权,那么认真披露AI使用情况的人,或者只用Claude润色过文章的人,会比彻底隐藏创作过程的人更容易失去权利。水印原本是透明度工具,最后却可能变成抄袭者寻找免费内容的探测器。
这当然不是说创作者可以把纯AI生成的内容全部圈为己有。权利人明知AI完成了核心表达,却对整篇作品主张不加区分的排他权,同样可能侵占本应自由使用的内容。
合理的规则应当同时阻止两种搭便车:创作者不能借自己的名字垄断纯AI表达,抄袭者也不能借AI参与否定人的真实创作。

五、判断著作权,不能只问“有没有用AI”
欧洲学者P. Bernt Hugenholtz和João Pedro Quintais提出过一套分析AI辅助产物的四步方法,依次考察产物是否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是否存在人的智力活动,是否体现人的自由且创造性的选择,以及这些选择是否已经形成可识别的表达。
他们还把创作过程分为构思、执行和最终编辑三个阶段。人的创造性不一定只发生在敲下提示词的时刻,也可能体现在设计文章方案、持续控制生成方向、筛选结果以及最后的修改中。
我赞成把“可识别的人类贡献”作为分析人机协作文章的中心。具体可以分四步。
第一步是拆分,把被主张权利的文章拆成标题、结构、段落、案例、观点和具体语言,不能只给整篇文章贴上“AI作品”的标签。
第二步是追溯,确认人的工作发生在什么环节。提出宽泛主题,与设计详细的表达方案不同;点击一次生成,与持续调整论证、取舍内容也不同。
第三步是映射,作者不能只证明自己很辛苦,还要说明自己的选择如何进入最终文章。投入劳动可以解释创作过程,但著作权最终保护的是表达。
第四步是划界,能够归属于人的部分受到保护,由AI自行决定且没有经过人类实质创作的部分,不应借整篇文章之名获得排他权。
按照这套方法,Claude水印会成为调查的起点,却不会成为案件的终点。抄袭者不能只提交一份水印检测结果,还要面对具体的作品比对,查明其复制的是AI原始输出,还是作者重新组织后的结构、独立撰写的分析和实质改写的文字。

六、用AI写作的人,应该留下什么
讨论到这里,创作者最实际的应对方式已经很清楚:不要只保留一份最终稿。
文章大纲、资料来源、提示记录、不同版本、修改痕迹和定稿过程,都能说明作者在哪些环节作出了选择。这里暂且不讨论严格意义上的举证规则,这些记录至少可以帮助作者自己辨认,文章中究竟有哪些表达是由自己完成的。
使用AI并不可耻,假装AI从未参与也不是长久办法。真正危险的是把AI当作一个无法拆开的黑箱:创作者说不清自己的贡献,平台只提供一个笼统的“AI生成”标识,抄袭者便趁机把整部作品说成无主之物。
Claude的水印可以告诉我们,这篇文章的形成过程中可能有机器在场。但机器在场,不等于人类作者已经退场。
法律最终需要寻找的,不是文本里有没有AI的痕迹,而是最终表达中还留下了多少能够识别的人类选择。
一枚AI水印,不应成为抄袭者自由通行的许可证。

主要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2〕Anthropic, How Claude marks AI-generated content。
〔3〕王迁:《再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4〕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案件介绍及判决书。
〔5〕U.S. Copyright Office, Zarya of the Dawn;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2: Copyrightability。
〔6〕Jacob Noti-Victor, Regulating Hidden AI Authorship, 111 Virginia Law Review 139 (2025).
〔7〕P. Bernt Hugenholtz & João Pedro Quintais,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Creation: Does EU Copyright Law Protect AI-Assisted Output?, 52 IIC 1190 (2021).
〔8〕Ryan Abbott & Elizabeth Rothman, Disrupting Creativity: Copyright Law in the Age of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75 Florida Law Review 114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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