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法 实 务
关税的“超级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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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进口商,从海外采购了一批设备,货物放在保税仓,还没完成清关。公司资金链断了,银行要执行抵押权,法院查封了这批货。
“设备拍卖出来,钱该怎么分?银行先拿,还是海关先拿?”
答案可能跟你想的不一样。
§1关税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
这是关税与普通国内税最根本的区别。关税由海关征收,适用《海关法》和 2024 年施行的《关税法》,与税务机关适用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两套独立体系。
《关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海关征收的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之前的,税款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执行。
基本逻辑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相同:比时间,谁早谁赢。
§2但关税有一项特别权力——“超级优先权”
如果货物处于海关监管期(保税仓、暂时进境、加工贸易等),关税税款优先于所有私法债权,不需要比较欠税时间与抵押权设立时间的先后。
“只要货物还在海关监管下,银行的抵押权就排在关税后面——没有例外。”
§3法律依据
《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抵押、质押、留置、转让……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办结海关手续”就包括缴清关税。不缴税,货物不放行,交易无法完成。关税在这里是实质性的“过关费”,绕不过去。
§4货物脱离监管后,规则恢复正常
完成清关,货物脱离海关监管状态,此后欠缴的关税就回归普通的“存量欠税”,需要与抵押权比较时间先后,不再享有超级优先权。
§5两种情况对比
货物状态
关税优先权强度
对抵押权人的影响
仍在海关监管期
(保税仓、暂时进境等)
超级优先权
无需比时间
抵押权全面靠后,无法对抗
已完成清关,脱离监管
普通优先权
按欠税时间比较
抵押权设立早于欠税则可优先
走私罚没货物拍卖
关税须从拍卖款优先扣除
同上
§6还有一个问题:海关能否参与民事执行分配?
和税务机关一样,海关参与民事执行分配目前也无明确法律依据。
实践中,部分地区高院与海关签署了纪要性文件,允许海关就监管货物税款申请参与分配。《关税法》2024 年施行后,这一问题是否有新的法律基础,实务界还在讨论。
§7对各方的提醒
进口商:保税货物抵押融资时,要向银行如实披露货物的海关监管状态,否则银行损失最终可能追回到抵押人。
银行 / 融资方:以进口货物为抵押标的时,必须核查货物是否已完成清关。
“监管期内的货物,银行的抵押权在关税面前是弱势的。”
进口链条上的债权人:法院查封海关监管货物时,立即向法院申报关税债权并申请参与分配——时间窗口很重要。
❛关税的超级优先权,本质上是国家主权在货物跨境环节的硬性体现。
只要货物没出海关监管区,私法上的任何权利都得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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