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法 实 务
税务局要参与分配
如何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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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胜诉了,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和房产。正在等着执行款到账,税务局说要参与执行分配,主张税收优先权。
“你作为申请执行人,能不能抗辩?税务局有没有资格来分这笔钱?”
§1税务局的申请经常被法院否掉
民事执行实践中,税务机关参与分配的申请,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法院否定。否定理由多种多样,归纳下来有九条:
否定理由
简要说明
1\. 主体资格问题
法律规定可参与分配的是"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税务机关不符合
2\. 申请期限问题
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3\. 债权凭证问题
没有取得执行依据,无法提供有效的债权证明
4\. 资不抵债证明问题
未能证明被执行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5\. 无法律依据
民事执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税务机关可参与并主张税收优先权的规定
6\. 利害关系问题
税务机关与被执行案款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7\. 穷尽手段问题
参与民事执行之前,应当先穷尽税收行政强制执行手段
8\. 程序边界问题
税收优先权仅在行政程序中有效,民事执行程序中不适用
9\. 公示问题
欠税未对外公告,不能优先于担保债权人
“这九条理由,实务中确实被法院用过。但并非每一条都站得住脚。”
§2最高法的澄清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重庆分行、海南保发公司案"中已经明确——
《民事诉讼法》关于参与分配的规定,针对的是狭义参与分配(已有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但不能据此否定税务机关以广义方式介入执行程序。税务机关以优先债权申请参与执行分配,有其法律基础,不能一概否定。
也就是说,最高院承认税务机关可以参与执行分配,但前提是程序要件必须齐备。
§3问题的根源
说到底,是两个系统之间的制度空白。
税法层面:《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了税收优先权,但没有规定税务机关如何进入民事执行程序操作。
执行法层面:民事执行规则对税务机关介入没有明确的程序安排。
“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税务机关不主动申请,法院不会替它预留税款。税务机关申请得晚了,也可能被认为不符合申请期限。”
§4债权人的实务策略
身份
建议
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查清担保权设立时间是否早于欠税时间;早于的,坚决抗辩,要求税务机关举证
普通债权人
税收原则上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这点难以回避;但可质疑税务机关的申请是否符合程序要件
所有债权人
推动法院在分配前向税务机关发函核查欠税情况,把问题摆到台面上,比分配后再争议要好
§5结语
税务机关来分执行款,不是没有依据,但必须走对程序。
“遇到这种情况,不要被动接受——要主动审查税务机关申请的合规性,以及欠税时间的可信度。”
税收优先权不是自动生效的,它需要税务机关主动申请、走对程序、满足要件。债权人手里有牌,关键是要知道怎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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