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是公司的使命,如果股东不想赚钱,那当然就没有必要搞个公司(失去使命的公司也会陷入迷茫的)。虽然不排除少数有企业家精神的股东,他们有着比赚钱更大的目标,但也并不影响公司本身,是用盈利的方式来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

公司制度的设立,就是让不确定的商业风险,精准的匹配到能够承受相应风险的人:能接受亏100万的就出资100万并承担100万以内的亏损风险,能接受赔200万的就出资200万承担200以内的亏损风险。组合起来设立公司,那也能启动两个人都无法单独承担风险的事情。把风险合理地分配给适合的人,是公司的根本作用,而承担风险——只要股东不是疯子——必然是为了追求风险带来的回报。

因此,股东的赚钱的权利,也就是收益权(说得文雅一点),是股东之所以要成为股东,股东之所以要设立公司的根本原因。那么,一旦股东的收益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就等于公司制度的基础被破坏,公司的意义也就不复存在。

《公司法》对股东的权利概述体现在第四条:_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_

《公司法》第四条把股东赚钱的权利说得更为严谨,叫“资产收益权”,这个说法倒也不太影响一般人理解,但是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接到后面,就会让人一下分不清主次了,“这三个权利是并列的吗?是什么关系?”“三个权利都有才是股东吗?”“等是什么权利?还有多少种权利?”

其实理解一个点就能解答上面所有问题:股东的收益权,是股东的第一权利,股东其他所有权利都是为它服务、排在它后面。“参与重大决策”是为了保障权责一致,别等到这个决策赚了钱你要分,亏了钱你不认,当然,你只要承诺承担责任,也可以放弃决策,所以决策权在公司制度内是可以约定排除、减弱或者委托其他人行使的。而选择管理者权利、股东优先购买权也是同样的道理——只要我觉得不影响我赚钱,就可以不要。

反倒是相对特殊的股东知情权,没有放到第四条中去描述会给人带来一定的误会,让人觉得它是一个无足轻重的小权利。其实股东知情权和收益权是高度绑定的,没有知情权,就没有收益权,我可以不投票、不管理,但我不能不知道我是赚了还是亏了,如果没有知情权,那公司赚了还是亏了,全凭其他人一张嘴,无从核实,也无从监督,股东的收益权就完全不在法律制度的保护范围,而仅是看实控人的人品道德如何了。但“永远不要考验人性”,法律也懂这个道理,所以股东的收益权必须不能约定放弃,同时绑定的知情权也必不能约定排除。

如果能理解股东的收益权才是股东的第一权利,就不难分析出《公司法》中大量的具体规则,就是围绕着股东收益权的保护而展开的,只要摸到了股东收益权这个“瓜”,再反过去找那些配套的“藤”,那看《公司法》和设计公司制度就如同“砍瓜切菜”了。

但你要真的是不想赚钱的股东,《公司法》也帮不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