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训机要》

代持协议其实是借款协议

一、代持协议的本质追问

代持协议到底是什么?

不是问法条怎么说。法条告诉你它有效、它怎么认定、实际出资人怎么显名。法条不告诉你它本质上是什么。

郑律例会上说,他上次给一个实习生讲怎么起草代持协议。当时正准备说核心条款是什么,脑子里突然冒出一句话——

把代持协议当借款协议来写。因为代持协议的核心,从来不是收益。

二、股东三大核心权利拆解

你仔细想,股东的权利到底有几样?

《公司法》第四条点了三个: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法条只是把它们并列列出来,没说谁主谁次,什么能放弃什么不能。

拆开来看,收益权是第一权利。

股东为什么要当股东?

为了赚钱。收益权是股东投资公司的根本目的,整个公司法的规则体系都是围着收益权的保护展开的。剥夺了收益权,股东这个身份就空了。

管理决策权呢?

参与选举、选定总经理、决定经营方向——这些是围绕收益权衍生出来的。你可以要,也可以不要。很多股东出了钱不参与管理,委托别人管就是了。

其实还有一个知情权。知情权的底层逻辑也是保障收益权——

你不知道公司财务状况,你的收益权怎么实现?

所以知情权和收益权绑在一起,同样不可剥夺。

三、容易被忽略的独立权利:显名权

但这里面还藏着一个被大部分人忽略的权利:显名权。

什么叫显名权?

就是你的名字被登记在股东名册上、被公示在工商登记里、被写进公司章程里。你对外就是这家公司的股东,这是一个独立的权利。

公司呢?

公司其实不关心你是谁——谁打钱进来、谁“说”这钱是他出的,公司就认谁。公司认钱不认人。

你感受一下这个区别。一个人出了钱,投了一家公司,他不能说自己是谁。他的名字不在名册里。他只有两个东西:钱能分到、管理能参与。但他不能告诉别人“我是这家公司的股东”。

显名权被拿走了。

代持协议真正在交易的东西,就是显名权。

代持人把显名权“借”给了你。不是“卖”,是“借”。因为你随时可以要回来——这就是解除代持。解除代持的那一天,显名权归还给你。

收益呢?

收益在代持期间也给你了,但那不是代持的目的。那只是你在隐名期间,本该享有的东西,是随附的,不是核心。但这里有一个反直觉的地方:代持纠纷的导火索,大都是分钱——不是分得不够快,就是分得不够多。股东最关心的永远是收益权。收益是纠纷的核心,但不是代持制度的核心。

管理权也是一样。你作为实际出资人,参与决策,那是你的权利。但这个权利不是因为代持协议才产生的——你出了钱,你本来就有。只不过因为你没有显名,你得通过代持人来行使。

换个角度看,交出决策和管理权的代持,才真正体现了公司制度最底层的设计——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出钱的人和管事的人分开,公司当中间那个分钱的人。

所以你看,一份代持协议拆开来,其实只有一件事是它独有的:我把股东名义借给你。

剩下的收益分配、管理权行使、违约责任——不需要代持关系也能行权。

代持协议的独特性,只在显名权的借用和归还。

一旦你把定义落到这,起草一份代持协议就突然有了轴心。

四、代持协议与借款协议的逻辑同源

借款协议的核心是什么?

合意加转账。合意是“我借给你”,转账是“钱给你了”。一旦没有借款协议,合意就很难证明。所以什么流水、什么聊天记录、什么历史交易习惯,都往合意上靠。补的就是“我们之间是借款关系”这个证明。

代持协议一模一样。

合意是“我帮你代持”,出资是“钱从我这里出去”。一旦没有代持协议,你要证明代持关系的难度,跟你证明借款关系的难度是一样的。你得去找当年的转账记录,去找聊天记录里那句“这个股份你帮我拿着”,去找任何能够证明“你不是真正的股东”的证据。

认定代持,靠的是出资。你得出资。出资证明不了,就没有代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写得很清楚:实际出资人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靠的是“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名义股东拿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来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法院不支持。

五、出资≠显名:公司人合性的边界

但反过来呢?

实际出资人想显名,就不是靠出资证明了。《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说: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的,法院不支持。

你有没有发现这里面的结构?

出资能让你拿回钱(投资收益),但出资不能让你拿回名(显名登记)。显名需要的是另一个东西——其他股东的同意。

这就是人合性,人合性最底层的逻辑不是“我们关系好”,是“我同意让你站在我旁边,让别人知道你也在这”。

人合性管的是什么?

不是你能不能拿钱。只要你证明了你是实际股东,钱你得照拿,管理你也该参与。但显名——在外部世界看来你也是股东——这件事,人合性说不。

这个逻辑在法理上也能自证:代持协议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承认了它的效力——而代持协议之所以能合法存在,前提就是显名权可以独立于其他股东权利被单独拿出来交易。如果显名权不是一项独立权利,代持协议在逻辑上就不可能成立。以果推因,代持的合法性,反过来证明了显名权的独立性。

你想想为什么人合性必须守住显名权。

如果人合性连收益权都可以排斥,那公司的基础就塌了。你不喜欢我,就可以把我的钱吃掉,那谁还敢做隐名股东?

所以人合性的底线,在显名。不是在分钱。

六、代持协议核心条款:归还显名权的条件

好,回到起草代持协议。

代持协议最重要的条款是什么?

是解除条件。

或者换一个词,是“归还条件”——什么情况下,你作为代持人必须把显名权还给我。

借款协议最重要的条款是什么?

是还款时间。什么时候还本金,什么时候付利息。代持协议最重要的条款,是“什么时候你可以要求解除代持”。

你起草的时候,心里就装着“这是一份借款协议”。你借出去的不是钱,是股东资格。你还回来的不是本金,是显名权。

概念清楚了,协议的骨架就有了。

七、代持协议的概念内核总结

再回头看那个问题:代持协议到底是什么?

法条说它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公司法》解释三给了它效力认定规则和显名条件。这些都没错。

但法条没有告诉你它的“概念内核”。

它用什么来解释自己?

用“显名权的借用与归还”来解释,它就通了。用“收益的代收代付”来解释,它就不通——因为收益的问题,一份委托合同就解决了,不需要“代持”这个独特概念。

代持之所以是代持,是因为显名权。

这是郑律的定义。你也可以有你的定义。法律行业里,这些东西没有标准答案。但定义的清晰度,决定了你处理这类案件的水平。

你定义得模糊,起草合同的时候就没有主心骨。你不知道哪个条款该花力气,哪个条款用模板就行。你审合同的时候也看不出真正的风险在哪里——你只会在所有条款上都加几条批注,看起来工作量很大,实际上一个重点都没抓到。

你定义得清楚,你就知道整份合同只有一件事是致命的:显名权能不能顺利归还。

别的都是细枝末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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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璇 Legal Team

观点 | 郑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