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冰股权代持案

这份判决有什么问题?

逻辑检证 · 原文评析 · 难点总结

#股东资格与代持边界

本院认为部分

原告白冰主张第三人檀指间公司持有的被告冰哥公司股权系代其持有,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原告白冰的主张本院难以采纳。

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

白冰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褚俊杰称呼白冰为“老板”无法得出檀指间公司并非冰哥公司股东的结论,公司小股东称大股东为老板在日常商业交往中司空见惯,并不能通过某一称呼否掉小股东的身份。

评析: 该分析无问题。日常称呼确实不能直接影响法律上股东身份的认定。

其次

褚俊杰在公司日常事务管理中向白冰汇报请示属于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与檀指间公司是否为冰哥公司的股东无关。

评析: 该分析无问题。股东之间的内部分工确实不能直接影响法律上股东身份的认定。

第三

白冰提供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均无股权由檀指间公司代持的相关内容,其所谓的“防火墙”“隔离”“打工”等表述均无法推出代持合意,反而白冰提出的“兄弟一起赚钱”与檀指间公司为冰哥公司的实际股东逻辑一致。

评析: 该分析有问题。如认为称呼和内部分工不能直接影响法律上股东身份的认定,“兄弟一起赚钱”这种多种语境均可适用的模糊表述,同样不能影响股东身份的认定。该分析与前两条表述逻辑不统一,会影响当事人对案件公信力的怀疑。

第四

褚俊杰将檀指间公司的分红款转给江梦瑶与代持股权无必然关系,不能仅凭一次转账推断出股权代持的意思表示。

评析: 该分析无问题,但需要进一步查明事实。“不能仅凭一次转账推断出股权代持的意思表示”,但确实发生过这次转账,那么这次转账的合理性需要第三人证明,即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证明第三人是代持股东”,转移到“第三人证明自己是实际股东。”

第五

根据冰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檀指间公司的出资来源于其在冰哥公司的分红300万元,白冰无证据证明檀指间公司的出资系其实际缴纳。

评析: 该分析无问题,但需要进一步查明事实。虽然白冰无证据证明檀指间公司的出资系其实际缴纳,但确实存在“分红款缴纳认缴出资”这种“非正常出资”的行为,应当由双方进一步举证实际出资的合意和真实情况。

第六

檀指间公司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已实际行使了股权权利,如参加股东会并发表意见、参与公司分红。

评析: 该分析非常有问题。代持股东行使股东权利非常常见,如果代持股东不能行驶股东权利,那为何还要叫“股东”?叫代持人员就行了。

是否行使股东权利只能判断“是否是股东”,不能判断“是否是代持股东”,该判决中的这种判断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和股东”关系和底层逻辑的体系缺失与错位。

在代持协议缺失又无其它证据证明代持合意的情况下,“是否是代持股东”只有一条判断标准——谁对公司实际出资。

而本案的难点在于:谁都无法证明谁是30%股份的实际出资人。所以本案法官以无代持协议和代持关系举证不能直接驳回原告的诉求在法律上并无较大的问题。

虽然证据不全,但凡走过必留下痕迹,如果法官有时间听听白冰自媒体49分钟的个人陈述,先不说结果如何,我相信法官一定不会在6个月内就能审完此案。

但怎么可能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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