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是“人”,

股东和TA是什么关系呢?

其实是非常单纯的关系——金钱关系,法称:买卖合同关系。股东出钱,买公司制度下的股东权益,公司收钱,卖只有公司制度下才有的股东权益。没了。

先不用展开股东权益里面到底装了多少“值钱”的东西,反正这两个“人”之间简化下来就是这么个关系。理论上,股东拿到了股东权益后,公司和他就没什么直接关系了,除了法律规定的几个特殊事件发生时,需要他们进行方向性的决策以外,其他的时候坐着等分钱(亏钱)就好,股东们给不给资源、想不想来当“牛马”,公司并不强行要求,反倒想要给资源、当“牛马”的股东,还要审核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免假公济私、暗度陈仓。当然,公司肯定还是欢迎大公无私,把公司当独立的、重要的“人”来对待的股东。

股东和公司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的主要原因,是股东对公司制度的理解和接受度不足。公司制度是理性人设计出的简洁框架:股东出钱当股东——公司拿钱招人去赚钱——公司赚到钱再分给股东。这也就是学理上所说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说人话也就是“出钱的人”和“干活的人”分离,然后公司作为中间“分钱的人”。

这种设置当然有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本系列文章会另行论述,在此不展开),但问题是有多少股东能够反人性地接受把自己的钱让别“人”去分,然后亏了自己承担?何况这个“人”还是个“残疾人”1,还是得雇一堆自然人去帮TA干活,那要TA何用?不如我自己来算了。所以在股东心中慢慢演化成了,公司制度合我胃口的我要(如有限责任、筹集资金),不合我胃口的(如管理权分离、把公司当“人”)就不要,那必然会导致公司制度也成为一个“畸形儿”,股东和公司的关系也越来越“畸形”和复杂。

股东和公司的关系想回归单纯,需要股东更理性,公司更“强势”,但在此之前,恐怕还是会有一段外来物“本土化”的阵痛。

注1: 详见本系列001号文章《理解公司法第一要义:先把公司当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