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顾名思义,就是法律上的人,只不过公司是法律“生”出来的“人”,不像自然人是父母生出来的。而且自然人除了法律上是个“人”以外,天然也是个人,而公司只在法律层面上,是个“人”。

正是由于公司不具备天然人类的特征,导致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做着做着,大家就会忘了公司是个“人”这件事,不是被股东“玩弄”,就是被债权人“无视”。公司被“玩弄”和“无视”的事,我们后面再说,今天我们先聊下公司应该如何被当作一个“人”的。

一、公司没钱,就不是“人”

人或人类的定义,由于学科的不同,说法也不同,从“两足无毛动物”到“碳基智能体”,是上帝造的还是女娲捏的,现在还只能说大家有个模糊的共识。但在法律学科下,“法人”的定义就非常直白了:能够行使权利,也能够承担义务,即为法律上的人。权利和义务是一体两面,互为阴阳,所以也可以粗放的理解为,如果公司不能承担义务,那就不配当“人”。

那何为承担义务呢?大多数法律问题,其实是经济问题,特别是在公司制度所处的商事领域,承担义务的最底层基础就是有没有赔钱的能力,而具备赔钱的能力的前提是:你得有钱。那么顺一下整个逻辑就是,如果公司没钱,就不能承担义务;不能承担义务,就不配作为法律上的“人”,再简化一下就是:公司没钱,就不是“人”。

《公司法》的表述当然更优雅:

_《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_

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这样的表述中得到同样的逻辑:公司是人-公司有独立的钱¹-公司的钱有相关权利-公司用钱承担责任。只要反过来看就同样能得到:“公司没钱,就不是人”的结论。

其它在学理界经常用到的“法人人格”“公司面纱”等词,无一不是把公司当“人”来形容,所以这些概念的应用同样适用“公司没钱,就不是人”的前提。于是公司法围绕“公司必须有钱”这个大前提,在具体条文中作了以下两层延伸,第一层:法人必须有独立的财产,第二层:任何人不得损害法人财产的独立性。

所以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就是公司被当作一个“人”的基础。

二、公司是“聋哑人”,只能“打字交流”

公司没耳没喉,如何把它当“人”来交流呢?答案是文字交流。因为公司生于文字(法律),必然也必须行于文字,就像人工智能的底层是程序代码,那么你一定可以用代码语言和它进行交流,否则它从何而来呢?

而文字的交流方式,来自三个方向:

公司内部的文字交流:章程、决议等;公司外部的公示信息:注册资金、登记股东等;以及法律的规定。

于是公司法围绕这三个方向设置了大量的法律规则,把公司内部的交流权限交给股东,在公司外部将必要信息进行充分公示,把公司运营者需要认真研读的“出厂使用说明”写进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不用章程和决议和公司进行交流,那就是不把公司当“人”,债权人不关注公司的公示信息,也是不把公司当“人”,而所有接受公司制度的人,不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解和学习,也没想认真把公司当个“人”。

认真读读公司这些文字信息并和它“打字交流”,才是公司被当作“人”的表现。

三、公司“没手没脚”,但可以“颐指气使”

公司“没手没脚”,连自己签个名盖个章都办不到,能干成什么事情?虽然公司“没手没脚”,但它能通过文字发出指令就够了。哪家公司的老板事无巨细、事必躬亲的?越大的公司,老板亲手去做的事情就会越少。老板的“手脚”越不够用,就越必须通过指令来统筹和协调。

当公司发出的指令是股东集体意志的体现,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时,那它就是最大老板的指令,公司的运营者就应该无条件按照指令充当公司“手脚”,而不是对这个指令“指手画脚”。而大多时候,由于并不习惯把公司当个“人”看,就容易把部分股东的意志当成公司的意志,甚至运营者就由股东本身兼任,那大多数股东就很难克服人性,不越俎代庖、不拿捏“手脚不便”的大老板了。

把公司的指令当作是素未谋面的最大老板发出的,才是公司得到了“人”的“尊重”。

人有生、老、病、死,公司同样也有生(公司设立)、老(效益降低)、病(股东矛盾、公司僵局)、死(公司清算、注销),所以真正要了解公司法,就得先把公司当个“人”来看待。

公司是如此纯粹,也许,TA才是你唯一能看懂的“人”。

批 注

¹ 此处为便于理解。将财产替换成一般等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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