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接触公司法以来,我对“人合性”这个词就是半头雾水、半信半疑,直到最近和一些朋友聊天,说有一些组织和团队的“人合性”很强,我才意识到为什么觉得这个词不对劲。

按照法律界的通说(还没有专门法条解释两个词,只能通说),“资合性”还比较好理解,通俗地讲就是“认钱不认人”,钱是首位,只要有钱都可以来公司当股东。最典型的就是上市公司,每天你都可以出价当这个公司股东,或退出那个公司的股东身份,不需要什么特别的标准和流程。

但“人合性”典型的组织就不好找了,因为你很难找到一个公司、一个合伙企业,或者一个团队真的是把“人”的特殊性放在首位的,你很难说选这个人当股东、合伙人、伙伴是完全没有考虑到他能提供的钱(直接的钱)、创造的钱(未来的钱)、背后的资源(间接的钱),而是对他的人品、能力、所追求的方向有充分的信任和共鸣,或者有一套完全脱离经济考量的评价标准。

这么看来,在商业组织中,只有夫妻公司和家族企业才有可能是符合“人合性”标准的组织,只有他们才可能通过血亲、姻亲和更传统的道德理念,来选择人。

其他的大多只是喊着“人合性”口号的、伪装的、符合“社交礼仪”和“商业文明”的、利益最大化的、自欺欺人的、本质是“资合性”的组织。

所以他们大多的结局还是:大家账没算到一起,分崩离析。

说到底,法律的规则是无法量化和标签化人的特性的。

其实真的人合性的组织,本就不应当出现在商业视角的话语体系中,要以商人思维来打造一个无商业考量的组织,就是为难人,只能先骗自己,再骗别人。

这个词本质是个非常形而上、带着信仰和人性光辉的词。

它出现在基督教、一个公益性社团、一个为了梦想而一起做点事情的组织,才合适。

而无论是法律还是商业组织,还是少谈点“人合性”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