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中,由某人代为持有股东股份的行为已经是司空见惯,不论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除了成立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代持协议成立之后的有效性,争议并不大,但在有效的代持协议背后,又揭露出什么样的真相呢?

1.股东的显名权是独立的、可代为行使的权利

《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的登记义务,让大家误以为是这个把名字挂在公司公示信息的行为只是个单向的义务,但其实权利和义务一定是一体两面的,有登记的义务,那就必有显名的权利,登记义务是站在公司角度的要求,显名权利是站在股东角度的选择。

但《公司法》的条文里好像既没说显名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又没说可以由其他人代为行使这种权利呀?是的,《公司法》没有规定,它也没必要规定,一是因为公司中基础的、核心的权益大家都没搞明白,这种非核心权益,越说多越乱。二是《公司法》本来就是侧重保护公司权益的,你股东权益没必要说那么多(不信看看劳动法有多少是讲公司权益的?)。

但代持协议的出现,用出资股东可以用合同约定的形式,由别人来登记显名的事实,证明了股东显名权既是独立的权利,也可以委托由别人来行使这种权利1。如果显名权不是独立的,必须和真实的出资股东绑定在一起,那代持协议就不可能合法有效。如果显名权是独立的,那它当然可以被委托行使,代持协议当然可以合法有效。

如果没有理解显名权的独立性,就会有一连串相关联的概念都无法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股东身份但无股东权益、股东不能约定排除的权益、隐名股东显名权的救济等等。

2.公司并不关心谁是真正的股东

公司是个“人”,还是个认钱不认人的“人”。也不是因为TA天生想成为这样的人,而是TA实在没有这个能力和条件去认人——既没有器官去感知,也没有时间去感知,只能用最简单粗暴的方式:谁“说”谁给了钱我,我就认谁是股东。公司只需要知道有一笔出资款打了进来,然后有人“说”是他出的,就行了,至于这个钱到底是不是他出的,公司并不关心(反正也关心不出真相)。

代持协议的有效性就建立在这个逻辑上:名义上把出资款打入公司并登记为股东的人,就可以视为是公司的股东,这也是名义股东能在公司享有股东权益的合法性基础。否则名义股东还需要证明他出资的意思表示完全是源于自己才能成为股东,那除了把手按在《圣经》《佛经》《共产主义宣言》上发誓,好像也没有什么好办法了。

3.股东最关心的还是收益权

虽然有除了不显名之外,决策和管理还是自己来的隐名股东,但大多数股东,不仅不显名,也不决策和管理,一年半载也不一定去公司一趟,甚至连公司搬到哪去了都不关心,只要分钱的时候记得他就行。

如果接触过代持协议的朋友们应该有体会,一旦股东,特别是小股东,选择了代持方式持股,就基本是把主动权全部交给了代持人,代持人才是公司所有一手信息的合法掌握人和参与人,隐名股东只能看代持人心情和对代持人的掌控力来获得二手信息,并间接参与,那什么样的动力让他们仍然愿意冒着这样的风险用代持的方式来当股东呢?除了对收益的预期,我想不到其他。反向从代持协议的纠纷来看,问题大都起因于分钱——不是分得不够快、就是分得不够多,也能够体现出股东最关心的还是收益权这一事实。

代持协议本身是利大还是蔽大,当下很难有定论,但也许只有交出了决策和管理权的代持协议,才真正体现了公司制度的精髓——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

1 已有司法判例判决认可股东身份,但股东不得显名的判决,印证了显名权的独立性。

-END-

新势代律师

_——郑璇律师团队——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