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是一体两面的。这不是说一面加一面等于一个整体,而是每一面都可以代表这个整体。所以,如果某人履行了股东的出资义务,TA理所当然可以获得股东的权益,但如果某人还没履行出资义务,就已经获得了股东的权益,也可以被认定为股东。

这样的论调看似让股东身份认定的标准再次变得抽象又随便,其实仍有一根主线在:股东的核心义务是出资,核心权益是获得股东收益权,不论是先有义务还是先有权益,只要“有”了,就已经进入了股东身份这个“zone”——义务可以生权益,权益也会生义务。

只是股东义务好认定,出钱就行,股东收益权不好认定——毕竟公司从赚钱到给股东分钱有一个过程,不可能一当股东马上就有钱可以分。所以股东收益权大多时候会体现成一个过程性的权益,比如决策权、管理权。即便从一般人的朴素正义也可以推出这个结论:一个公司的管理权在你,甚至决策权也在你,你却不是股东,决策了也不用承担亏损的风险,合理吗1?而且这个先有股东权益后有股东义务的模型也不是凭空想象,“认缴制”不就是典型的运用场景吗?

所以在没有登记为股东的情况下,认定股东已经实际享有权益的权重排序是:有没有已经得到公司分红——有没有已经进行决策、参与管理——有没有同意决策、配合管理。

那么在没有出资、没有登记但又已经“生米成熟饭”的情况下(虽然是少数情况),同样应该认定TA为股东,让TA负起股东应有的责任(早点出资啦)。

1 此处仅讨论单纯股东情形,存在其他关系如代持、担保或者委托等情形不在此文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