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权益、股东权益和公司债权人权益是公司制度下的三种核心权益,但即便是“三核驱动”,也需要确定“首核”。在“三核”互不影响的情况下,各自安好,但当其他“两核”的权益可能会影响“首核”时,就应该给“首核”让路。而公司制度下的“首核”,毋庸置疑就是公司权益。
如果不把公司权益放在“首核”位置,公司制度也成了股东和债权人相互“套路”的“起手式”——你想用公司躲我的债,我想穿过公司把你责任连带。
没有公司制度,就不会存在股东,债权人有什么事就直接找自然人就好,大家回到传统的合同、侵权关系中去扯就行,自然也不用提什么风险匹配和有限责任了。如果硬要把股东的权益放在“首核”位置 ,那《公司法》也应该同步改名为《股东法》。
而公司权益的核心,是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不论是股东还是公司债权人,都不得为自己的权益损害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比如股东财产必须完全的、明确的与公司财产区别开来,否则《公司法》就会为保护公司权益而“吞并”股东财产——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反之,公司债权人也不能因为股东的个人债务而直接执行公司财产,而只能通过执行股东股权的方式间接清偿¹。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可能会因为对交易保护和商业模式的认识变化而在动态中平衡,但他们两位无论怎么动态、怎么平衡,都无法、也不应撼动公司权益的根本性和第一性。
直到公司制度本身也被淘汰的那一天。
批 注
¹ 除非二者财产已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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